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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办法

作者: 2023-06-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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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办法

(2019年11月5日十二届全国妇联书记处第27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9日十二届全国妇联书记处第75次办公会议《〈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办法〉补充规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是全国妇联授予我国优秀女性(优秀女性群体)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要求,开展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

第四条 开展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旨在全社会树立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勇创一流的优秀女性和女性群体典型,用榜样的力量激励引领广大妇女听党话跟党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

(二)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胸怀祖国、志存高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传承文明、弘扬新风,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四)勇挑重担、奋发有为、开拓创新,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感人至深的模范事迹,在广大妇女中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较强引领示范作用。

(五)一般应获得过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

(六)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不重复授予。

第六条 全国三八红旗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

(二)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品德高尚、甘于奉献。

(四)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奋发有为、锐意创新,在本职工作中创造出一流业绩、作出突出贡献。

(五)一般应获得过省级三八红旗手,或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或其他省部级荣誉,优先考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所列其他省部级单位授予的称号和专业奖项,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等推树的重大典型,以及在国家重大项目、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等急难险重任务中涌现出来的重大典型等。

(六)全国三八红旗手原则上不重复授予。

第七条 全国三八红旗集体基本条件:

(一)女性比例为60%以上的单位或组织。

(二)集体成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精神风貌。

(三)集体成员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甘于奉献。

(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在界别和行业工作中影响力广泛,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一般应获得过省级三八红旗集体,或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或其他省部级荣誉,优先考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所列其他省部级单位授予的称号和专业奖项,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等推树的重大典型,以及在国家重大项目、突发事件、应急事件等急难险重任务中涌现出来的重大典型等。

(六)全国三八红旗集体一般不重复授予。

第八条 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程序:

(一)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活动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与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活动同步进行。全国妇联组建年度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全国妇联宣传部。

(二)由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作为推荐单位。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由各推荐单位按照评选条件负责推荐,每单位推荐1人。

(三)申报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同意。

(四)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候选人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评选办公室。

(五)评选办公室召开评委会,在认真审议、充分酝酿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标兵人选建议名单,报全国妇联书记处会议审定后,通过中国妇女网进行公示。

(六)全国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确定表彰人选。

第九条 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程序:

(一)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活动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二)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名额分配原则上以各推荐单位的女性人数为基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三)评选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推荐评选审批程序。各推荐单位要征求属地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单位等部门意见。申报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称号的企业负责人(企业),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负责人还需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同意。

(四)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产生分为两个渠道:

一是组织推荐渠道。由各推荐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等额推荐。被推荐人(集体)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并在一定范围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推荐单位。各推荐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并确定建议名单,报全国妇联书记处会议审定后,通过中国妇女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确定表彰人选。

二是社会化推荐渠道。在年度表彰总名额中拿出一定名额,面向社会通过本人自荐、他人举荐或单位推荐形式进行公开征集推荐。评选办公室对社会化推荐人选进行整理汇总后,组织初评评审会,推出初评候选人。初评候选人由申请人的主管单位、属地管辖妇联组织按照全国三八红旗手评选条件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组织召开终评评委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确定全国三八红旗手建议人选,报全国妇联书记处会议审定后,通过中国妇女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确定表彰人选。

第十条 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活动要注重向基层一线女性(集体)倾斜,努力覆盖各行各业优秀女性。其中基层一线女性(集体)应占一定的比例。

(一)每次评选中,妇联系统干部及单位的参评比例不得超过10%;

(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司局级及以上女性领导干部以及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参评全国三八红旗手和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

(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司局级及以上单位,以及由中央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参评全国三八红旗集体。

第三章 表彰方式

第十一条 全国妇联对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授予荣誉证书、奖章、奖杯,对全国三八红旗手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对全国三八红旗集体颁发荣誉证书、奖牌。

第十二条 全国妇联于每年“三八”国际妇女节期间在京举行相关表彰宣传活动。在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上发布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全名单。开展送奖到基层活动,将奖章、奖杯、奖牌、证书、全名单光荣册等发送给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

第十三条 在每年一次的集中表彰之外,对在关系党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项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抗击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女性,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等推出的重大典型,由推荐单位申报或由评选办公室提出及时授予(或追授)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的请示,主要考查其所作的贡献,由候选人归口推荐单位配合填报登记表并进行资格审查,报全国妇联书记处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在每年一次的集中表彰之外,对在关系党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项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抗击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女性,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等推出的重大典型,由推荐单位申报或由评选办公室提出及时授予(或追授)全国三八红旗手的请示,主要考查其所作的贡献,由候选人归口推荐单位配合填报登记表并进行资格审查,报全国妇联书记处会议审定。

第十五条 在每年一次的集中表彰之外,对在关系党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项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抗击重大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女性集体,特别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等推出的重大典型,由推荐单位申报或由评选办公室提出及时授予(或追授)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的请示,主要考查其所作的贡献,由候选集体归口推荐单位配合填报登记表并进行资格审查,报全国妇联书记处会议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六条 全国妇联向新表彰的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发放一次性奖金。全国妇联适时组织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及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代表参与重要庆典、纪念活动,进行学习培训、考察交流等活动。

第十七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得称号的个人和集体提供相应支持,加强对生活困难者的帮扶。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出席当地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开展休假、疗养、体检、学习培训、参观交流等活动。

第十八条 加强对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和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的关心关爱,可在重要节日、纪念日等开展走访慰问。

第五章 称号的撤销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相关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建议,报全国妇联核准,撤销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或全国三八红旗手称号,收回证书和奖杯、奖章。撤销后,由推荐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一)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二)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犯严重错误受到党政纪重处分的;

(四)非法离境的;

(五)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相关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建议,报全国妇联核准,撤销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撤销后,由推荐单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

(一)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

(三)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不宜保留称号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全国妇联负责解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评选工作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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