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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 2023-06-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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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表彰工作旨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通过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全国亿万妇女自觉担负起时代赋予的历史使命,紧紧围绕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响应“巾帼心向党、建功新时代”号召,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巾帼力量。

第二条 评选表彰工作应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拓展活动内容,确保评选表彰工作质量和社会信誉。要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相结合,与创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相结合,形成城乡共建、社会共创、资源共享的创建机制,激励和吸引更多城乡妇女自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章 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三条 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包含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三个荣誉称号。

第四条 全国巾帼文明岗表彰对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中以女性为主体的处、科、室;行业单位的女性班组、岗台、车间、站所、生产线等;人民解放军的女兵连、中队、班;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中以女性为从业主体的商户(店)、小组、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各类基地等。

全国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1.原则上女性人数应占成员的60%以上。领导班子至少有一名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

2.全体成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3.全体成员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有”“四自”精神,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突出,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4.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争创计划,细化的创建标准,完善的学习培训制度,创建档案健全,创建管理机制完善。将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建设和女性人才培养规划统一部署推进。在醒目的场所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为女性服务大局、奉献社会、争创一流营造良好氛围。

5.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积极参与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受到公众好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6.原则上应已获得省级或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7.全国巾帼文明岗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 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表彰对象为在各行各业中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为推动城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女性个人。

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包括在内地(大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港澳台同胞。

2.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3.积极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伟大实践,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参与“创业创新巾帼行动”“巾帼脱贫行动”“乡村振兴巾帼行动”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工作作风扎实,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吃苦在先,乐于奉献;刻苦攻关,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在创新创业中成绩突出明显;立足岗位、履职尽责,热心为民服务,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5.原则上应已获得省级或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6.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六条 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表彰对象为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创业就业、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群体;在关注妇女民生、推动妇女发展中提供政策支持和有效服务,营造妇女发展良好环境的优秀团队。

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应具备的条件:

1.认真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部署工作中充分考虑妇女发展需求,为促进妇女发展提供支持、营造良好环境。

2.组织发动妇女发展产业、创业就业、脱贫攻坚成效显著。

3.关注妇女发展,关爱留守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为妇女平等参与发展、共享改革成果提供有效保障和服务。

4.原则上应已获得省级或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5.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第七条 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程序是:

1.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按有关程序研究批准后,统一命名。

2.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名额分配原则上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女性人数为基准,综合考虑创建工作情况确定。

3.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推荐渠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等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等额推荐。各省(区、市)推荐对象,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由同级妇联按程序报省级妇联审核同意后,报全国妇联。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等单位推荐对象,需经民主推荐并报本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全国妇联。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负责推荐对象的初审,通过后报全国妇联书记处审核,审核同意后予以公示、进行表彰。鼓励省级妇联建立社会推荐机制。

4.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活动组织管理部门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法。公示的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实名举报并调查属实的取消资格。

第八条 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的评选坚持城乡统筹、面向基层、广泛参与的原则,努力覆盖各行各业优秀女性。

既要注重关注妇女思想道德素质、工作业绩和突出贡献,又要突出基层导向和典型引领,确保推荐人选结构合理、事迹突出,社会认同度高。

注重向生产一线的劳动妇女和集体(班组)倾斜。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司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司局级及以上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参与评选,处级干部参评比例不得超过20%。基层一线的女职工、女农民等参评比例须占到50%以上,妇联系统干部参评比例不得超过10%。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司局级及以上的单位(部门),相当于司局级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部门),原则上不参与评选,妇联系统的参评单位比例不超过15%。

注重统筹平衡城乡参评比例,各地妇联组织推荐时,须按照本地区农业人口比重或农业经济占当地经济比重考虑涉农比例。

第三章 表彰方式

第九条 获得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荣誉称号的集体和个人,由全国妇联下发文件予以表彰命名,授予奖牌、奖章、证书。创岗单位、系统可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并落实奖励措施。各级妇联组织要大力宣传报道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在广大城乡妇女中营造争创先进、建功立业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获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的个人,及获得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集体负责人,其所在单位可结合实际为其提供学习锻炼机会,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晋职。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全国妇联是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的组织管理机构,妇女发展部为具体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 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形象的重要标志,已获得荣誉称号的岗组、单位要将奖牌悬挂在本岗组、单位醒目的位置,并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一线窗口服务岗组、单位可结合工作实际挂牌公示。

第十三条 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实行动态管理,接受同级或上级妇联的检查,检查方式为定期检查、暗查、抽查相结合,并接受社会监督。省级妇联每年对本省三年内新表彰的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开展一次、或委托下级妇联、第三方单位等开展一次检查;对表彰时间超过三年以上的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开展抽查。全国妇联对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条 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相关省级妇联或部级单位出具书面报告,报全国妇联核准,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奖牌:

1.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2.本岗(集体)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的;

3.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4.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5.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不合格的;

6.因岗组、单位撤并、破产等原因导致原岗位不存在的;

7.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五条 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经相关省级妇联或部级单位报全国妇联核准,撤销其荣誉称号:

1.经核查,主要先进事迹失实的;

2.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3.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

5.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六条 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因岗组、单位撤并,原岗组名称保留,但岗组成员、工作职责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在变化后三个月内由当地妇联逐级报请全国妇联重新核准后,予以保留或取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地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评选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全国妇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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